山東省濰坊商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為了建立以學生為本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大力促進教學管理,進一步規范中職學生學籍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精神,結合我校對學生實行分層管理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被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登記后,由學生發展處按照教育局規定的時間內將學生信息錄入學籍管理系統。
第三條 每學期開學后,學生應按規定時間(開學后一周之內)持學生證和繳費收據到所在系、部辦理注冊手續。無正當理由仍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因家庭特別貧困,經本人申請,系、部和學校主管領導審查批準同意緩交學費的學生,準予注冊。
第四條 患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新生,應去醫院治療,學校—般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治療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治療后經縣級以上醫院和學校健康復查確已病愈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
第五條 凡取得正式學籍的中職生,由學生發展處負責建立學籍檔案。在學籍檔案中要詳實記錄學生的學業成績、操行鑒定、獲獎或受處分的情況;升(留)級、休(復)學等變化情況。學生畢業時,學生檔案由學生發展處驗收合格后,按畢業生檔案管理規定轉移和保存。
第二章 成績考核
第六條 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教學計劃的規定,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面,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等方面進行考察評定,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七條 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考查成績的評定統一采用百分制。考試考查成績以期中和期末考核為主,其中平時成績占30%(包括出勤5%、課堂表現10%、作業15%,)、期中成績占20%、期末成績占50%;考試、考查結果是確定學生升級的依據。
第八條 每學期或每學年考試和考查的課程門數,按照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教學計劃規定執行。每學期考試科目—般不少于超過四門;實踐性較強的課程以操作技能考核的成績為主。
第九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考核時結合考勤、體育鍛煉達標成績綜合評定,不合格者同樣進行補考。對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體育課確有困難的學生,經醫生證明和學校教務處批準,可減少考核項目或免考。免考原因應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須事先向教務處申請,經批準可以緩考。無故缺考或考核作弊(包括協同舞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不準參加本學年度正常補考,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考試舞弊者,必須參加重修。
第十一條 凡考試考查成績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請假缺考的學生,均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補考。因不及格(不合格)而補考的,其補考成績要注明“補考”字樣。學生在校期間,同—門課程只進行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在畢業前夕準許參加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第十二條 學生在取得學歷證書參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中級職業技能鑒定時,可免除理論考試,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學生操行成績的評定每學年進行一次,,以《山東省濰坊商業學校學生行為規范》為主要依據,按照個人小結,小組評議、班委會鑒定、班主任寫出評語、系、部審核蓋章的程序和方式進行,頂崗實習前或畢業時進行全面鑒定。
第三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四條 學生確有正當理由要求轉專業的,必須按照本人申請、轉入和轉出班級的班主任、系、部領導同意,教務處批準,并到學生發展處、財務處備案的程序辦理轉專業手續。學生轉專業應在每個學年的第一個學期開學后的二周之內辦理。凡已進入畢業學年的學生不得提出轉專業。
第十五條 學生轉學,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家長簽字,持轉入學校接收證明,經學校研究同意后,方能辦理轉出手續。凡是從外校轉入本校學習者,須經兩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學校研究同意,方可辦理轉入注冊手續,取得學籍。學生本人還須提供原就讀學校的學籍檔案和學業成績證明。
第四章 升級與退學
第十六條 學生在每學年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后,經考核(含補考)成績合格者或雖有不及格科目、但末達到退學標準者,準予升級。
第十七條 實行學分制管理后不再實行留級制度,學生可在繼續學業的同時,重修或自修未合格課程,并參加學校組織的相應考試考核。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者,可準予退學或勸其退學。學校負責通知學生家長或有關單位,并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因病治療時間超過一學期者;
2.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癔病、麻風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3.有正當理由,自愿要求退學且家長或監護人同意者;
4.未經請假又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報到注冊者;
5.一學期通過考核取得的學分不足該學期所修學分1/3 者;
6.一學期有4門以上(含4門)必修課考試不合格者;
7.在校學習期間必修課程成績累計達7門以上(含7門)不及格者;
8.在校學習期間累計有3門以上(含3門)必修課經補考后仍不及格者;
按本規定所作的處理,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
第十九條 在辦理退學手續時,學校應給退學學生核發退學證明,取消學籍和退學的學生,不得重新取得我校學籍。
第二十條 退學學生的檔案等應退回戶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五章 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勤奮好學、團結同學、關心集體、愛護公物、講究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
第二十二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學校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集中實訓、勞動、軍訓及其他各項集體活動都必須嚴格考勤。凡屬課堂教學活動由任課教師負責考勤,在講授教學內容前必須認真清點學生人數,并如實記載在教學日志上。由各班班長查實缺勤學生名單及原因,經任課老師簽字確認后,匯總當天考勤結果并及時報送班主任,班主任按周匯總全班學生的考勤結果后上報所屬系,各系匯總本系各班學生的考勤情況后,按周公布學生的考勤結果。對有曠課時數記錄但末達到紀律處分程度的學生,應當及時告知學生本人并給予批評教育,對已達到應當給予紀律處分課時數的學生,系部應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工作、體育鍛煉、課外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及其他單項榮譽稱號,并給予一定獎勵,相關材料存入學生檔案,優先推薦就業。
第二十四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嚴格按《山東省濰坊商業學校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懲戒制度》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下列六種:(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開除學籍
第二十五條 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下處分的,由系、部調查核實相關材料,研究處分決定并行文,同時報學生發展處備案:受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的,由系、部調查違紀事實、落實相關材料、提出處理結論的書面建議,經學生發展處審核后,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行文,并報濰坊市教育局備案。學生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本人檔案,并在校內公告。
第二十六條 對受處分有明顯進步表現的學生(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者除外),可以撤消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考察期一般不少于三個月,記過處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的考察期為—年。撤消學生處分時,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系部研究決定,同時報學生發展處備案;其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應從本人檔案中取出,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2.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3.打架斗毆、行兇、賭博、偷盜等屢教不改者;
4.一學期連續曠課或累計超過80學時及其以上者;
5.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極為嚴重者。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批評教育與紀律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
第六章 頂崗實習與畢業
第二十九條 三年制在校學生應有半年頂崗實習期,“三二連讀”在校生應有一年的頂崗實習期,學校將逐步完善企業接收學生實習的制度。實習期間,企業與學校共同組織好學生所學專業的技能實訓,做好勞動安全保護工作。頂崗實習計劃由專業所在系、部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具有學籍、思想品德合格,學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全部課程(包括實習),取得畢業最低學分的學生準子畢業。由學校發給經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實行彈性學制。對提前修滿最低學分,滿足就業推薦條件的學生,經學校審核,可提前進行就業推薦工作,提前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期修滿最低總學分的,延長畢業證書的發放,延長畢業不超過2年。
第三十二條 鼓勵就業創業。學生年滿16周歲,對于有提前就業創業需要或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即在學校期間工學交替,分階段完成學業),須中職在校學習滿一年并至少修滿82個學分,三二連讀學生在校學習滿三年并至少修滿246個學分,由學生和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以間斷學業,提前創業和就業,可申請延長畢業時間2年修滿最低總學分。
第七章 應征入伍
第三十三條 三年制普通中專生學生應征入伍應在入學后第三學年應征,填報相關表格,經學生發展處、教務處審核后,自學完成第三年課程學分,發放畢業證。提前入伍的學生,學校按照國家規定保留學籍,學生退伍后要補修專業所剩全部課程,并取得畢業最低學分后發放畢業證。“三二連讀”大專學生按照國家規定免除學費,學生應征入伍應在入學后第五學年應征,填報相關表格,經學生發展處、教務處審核后,自學完成第五年實習課程學分,發放畢業證。提前入伍的學生,學校按照國家規定保留學籍,學生退伍后要補修專業所剩全部課程,并取得畢業最低學分后發放畢業證。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如有與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最新頒布的學生管理規定相抵觸的,則以上級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細則由學生發展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
山東省濰坊商業學校學生發展處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